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丁小溪、羅沙)日前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法官法修訂草案在法官兼職禁止和任職回避方面作出明確規(guī)定,增加了法官不得在“營利性組織”兼職的情形。
在兼職禁止方面,草案規(guī)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法官經(jīng)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同時,草案明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兩年內(nèi),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被開除公職后,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在任職回避方面,根據(jù)草案,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qū)內(nèi)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在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qū)內(nèi)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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